李鸣精神分析120讲:第114讲哀伤理论初解(四)笔记
...
2024-03-23
欢迎访问抚顺市起源心理咨询室 我室咨询电话/微信:189-4030-0372 如果有需要不要犹豫,可以随时联系我; |
课程:中国大学慕课·心理学工作伦理与督导,西南交通大学,田瑞琪副教授
整理:抚顺市望花区起源心理咨询室 李海涛
09:研究与发表的伦理
10:研究与发表的伦理Ⅱ
11:网络心理咨询的伦理
12:与青少年儿童工作的伦理
13、危机干预伦理
14、主要督导模式
15、主要督导模式Ⅱ
16、督导工作同盟
上个世纪,华生著名的小阿尔伯特实验为经典条件反射和刺激泛化提供了佐证。
实验结束后,阿尔伯特对白鼠的恐惧已泛化到毛茸茸的狗、海豹皮大衣,甚至华生戴上有白色棉花胡须的圣诞老人面具出现在他面前时,他都有恐惧反应。
按照今天的标准,阿尔伯特实验并不是唯一违背伦理的研究,上世纪不少经典研究都违背了伦理。还有如:斯坦福监狱实验、米尔格拉姆电击实验等,也都算违背了伦理,今天是不可能再重复类似的实验了。
纽伦堡法典——人体研究的伦理法典
1946年纽伦堡法庭在对德国战犯进行审判时,同时颁布了《纽伦堡法典(Nuremberg Code)》,该法典是第一部国际公认的关于人体研究的伦理法典,强调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要尽一切可能保护受试者不受伤害。
赫尔辛基宣言——人体实验的第二个国际文件
1964年,第18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的《赫尔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制定了涉及人体对象医学研究的 道德原则,是一份包含以人作为受试对象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和限制条件,也是关于人体试验的第二个国际文件,比《纽伦堡法典》更加全面、具体和完善。
该法典对人体实验的基本原则、责任、科学性要求、委员会、隐私和保密、知情同意以及安慰剂使用等多项内容做了规定。
贝尔蒙报告
贝尔蒙报告颁布了人体研究的伦理原则;医疗与医学研究的界限、尊重、有益、公平的概念以及伦理原则如何应用于知情同意(尊重)、评估风险和利益(有益)以及受试者选择(公平)。
CITI证书
CITI证书由美国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认证体系所颁布,美国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均加入了该伦理认证体系,每个研究机构都设有自己的IRB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要进行与人为对象研究的研究者必须在研究开始之前,向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IRB伦理审查报告,等伦理审查通过之后,才能进行研究。
国内情况:
我国的伦理审查则主要由卫生部与药监局在宏观上进行管理,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在我国的伦理审查体系中,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有医学伦理专家咨询组织,但其与辖区内的IRB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没有监管职能(滕黎,蒲川,2010)。
伦理议题:
伦理审查虽然先于研究,但它不仅仅只关注研究前的伦理问题,也会考虑研究中和研究后的伦理议题。
我国目前汕尾建立全国的伦理审查系统,但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7.1条款对研究前的伦理做了规定:
7.1 心理师在从事研究工作时若以人作为研究对象,应尊重人的基本权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准则以及人类科学研究的标准。心理师应对被试的安全负责,采取措施避免对其造成躯体、情感或社会性伤害,防范被试的权益受到损害。若研究需要得到相关机构的伦理审批,心理师在开始研究之前,应该提交具体的研究方案以供伦理审查。
如何降低对被试者的伤害,有三项措施:
1、进行合理设计
研究之前:在研究之前研究者要明确意识到研究可能涉及的伦理问题,要关心和保护研究被试利益。
进行研究:在进行研究设计时,一定要考虑到如何在研究中确保被试的知情同意权、隐私和保密权,并对研究中的潜在风险进行判断,并思考如何设计将降低风险。
对研究设计进行伦理风险判断,是因为心理科学研究过程中会存在潜在风险,包括身体伤害、社会伤害及心理或情绪压力等。
2、进行风险判断
评价风险必须以被试的日常行为、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及其能力为依据,在研究中应采取“最小风险”原则。
最小风险意味着被试在研究中所体验到的伤害或不适没有超出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或在常规的生理或心理测验中所体验的伤害或不适。
3、进行风险——效益以及进行风险管理
风险—效益评估,就是评估研究的风险收益比。
1)此研究设计是不是唯一的设计方案?
2)有没有其他可替代方案?
3)如果是唯一的研究设计,那么这个研究值得做吗?
4)此研究可能给被试者带来的伤害是否在伦理尚可接受的范围内?
5)研究结果潜在的科学价值是否值得这样的风险?
总体而言:研究带来的效益应该远远大于潜在的危害。如果研究给被试者带来的潜在危害发生可能性较大,而且没有补救方案的话,研究者还是得放弃、不进行该研究。
风险应对:
谈到潜在风险,还得谈一谈风险应对。无论是“处于风险中”还是“处于最小风险中”,被试必须得到保护。
具体而言:研究者应该为参加研究的被试者提供保护措施,防止被试者在研究中可能受到的身心伤害。
研究前:研究者合理设计研究,规避和降低风险。
研究过程中:研究者要密切观察被试的反应。
研究结束后:研究者给被试提供建议和帮助,必要时提供相应的治疗。
我国的《伦理守则》只规定了以人为被试的研究伦理:“提倡心理师进行科学研究,以促进对专业领域中相关现象的了解和改善,为专业领域做出贡献。心理师在以人为被试进行科学研究时,应遵守相应的研究规范和伦理准则。”
以人为被试的研究会涉及到的伦理议题主要包括:知情同意、保密和欺骗
知情同意,见本课第六讲,被试知情同意权:
研究者在知情同意上同样肩负伦理责任
1)要清楚地描述研究程序
2)要澄清可能影响到被试意愿的任何潜在风险
3)解答被试对该研究的任何疑问
被试在知情同意上也具有相应的伦理责任
1)在研究中不撒谎、不欺骗
2)不进行其他欺诈行为
3)以恰当的行为方式做出反应
知情同意的伦理:
伦理守则:
7.2 心理师在从事研究工作时,应征求被试的知情同意。若被试没有能力做出知情同意,应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应向被试(或其监护人)说明研究的性质、目的、过程、方法、技术、保密原则及局限性,被试可能体验到的身体或情绪痛苦及干预措施,预期获益、补偿,研究者和被试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研究结果的传播形式及其可能的受众群体等。心理师或研究团队中应有专人负责解答被试提出的涉及研究程序的任何疑问。
7.3 免知情同意仅限于以下情况:
(1)有理由认为不会对被试造成痛苦或伤害的研究,包括(a)正常教学实践研究、课程研究或在教学背景下进行的课堂管理方法研究;(b)仅用匿名问卷、以自然观察方式进行的研究或文献研究,其答案没有使被试触犯法律、损害其财务状况、职业或声誉的风险,且隐私得到保护;(c)在机构背景下进行的工作或机构效能相关因素研究,该研究不会对被试的职业造成危险,且隐私得到保护;
(2)法律、法规或机构管理规定允许的研究。
7.4 心理学研究知情同意书的必写条款:被试在参与研究过程中有随时撤回同意和不再继续参与研究的权利,并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惩罚,而且在适当的情况下应获得替代咨询、治疗干预或处置。心理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被试参与研究。当干预或实验研究需要控制组或对照组时,在研究结束后,应对控制组或对照组成员给予适当的处理。只有确信研究对被试无害而又必须进行该项研究时,才能使用非自愿被试。
知情同意征得:
研究、评估、治疗、咨询服务
除了由法律或政府机关委任,心理学工作者应通过面对面、电子传输、或其它交流形式,用当事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征得当事人的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书内容:
基于伦理守则7.2条款,心理学工作者需要在知情同意书中写清楚以下内容:
研究的目的、时程和程序;
研究开始后参与者有权退出或中断研究;
可预见的退出或中断治疗的结果;
可能影响参与意愿的重要因素,如潜在的风险等;
参与研究的好处;
保密的局限;
研究的动机;
研究者与参与者的权利;
若是干预研究(包括治疗实验),在治疗前要说明:
治疗的实验性质;
在适当时候,研究是否需要控制组;
治疗组和控制组的分配原则;
如果个体不愿参加研究或中途退出研究,可能选择的治疗方式;
参与研究的补偿或费用,如果可能,是否返还参加者或是第三方付费;
音像记录知情同意
在进行任何形式的录像或记录之前:
要征得研究参与者的知情同意。
除非研究仅仅是在公共场所的自然观察,并可预见记录不会被利用来伤害当事人。
保密措施:
不要求被试者署名,不采集与被试者身份有关的信息。
是不直接将被试者与有关资料联系起来,如可以采用代码或化名的方式。
如需报告某些被试者信息,必须做技术处理。
在研究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消除敏感的资料。
心理学研究中的欺骗
心理科学研究的欺骗是指研究者故意隐瞒信息或有意误导被试对实验的理解和认识。
关于欺骗的说明
伦理守则7.5条款:7.5 心理师不得用隐瞒或欺骗手段对待被试,除非这种方法对预期的研究结果是必要的,且无其他方法可以代替。在研究结束后,必须向被试做出适当的说明。
APA美国心理学会(2010)关于研究中欺骗的伦理条款也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
“心理学工作者不可实施带有欺骗的研究,除非他们能证明研究具有重大的科学意义、具有教育或实用价值,而且不采取欺骗程序就没法进行此项研究;当研究会带来生理疼痛或极度情感焦虑时,心理学工作者不得欺骗被试;应及早向被试解释欺骗是实验设计及实施的要求,解释时间最好在他们刚参加完实验时,不可迟于整理数据时。一旦被试不愿意,他们也可以在那时收回数据。”
对事后的解释:
我国《伦理守则》7.5条对事后解释的阐述是:“在研究结束后,必须向被试做出适当的说明。”
美国心理学APA(2010)对于事后解释的伦理条款:应提供机会让被试了解研究的性质、结果及结论等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来纠正他们所意识到的被试可能会有的错误观念;如果科学或人道价值方面的考虑要求推迟或取消事后解释,心理学工作者也应采取合理措施来降低危害的风险性;心理学工作者意识到研究程序会伤害被试时,应采取合理步骤使伤害最小化。”
事后干预:
《伦理守则》7.4条规定:“当干预或实验研究需要控制组或对照组时,在研究结束后,应对控制组或对照组成员给予适当的处理。只有确信研究对被试无害而又必须进行该项研究时,才能使用非自愿被试。”
《伦理守则》的内容主要聚焦于临床和咨询中的伦理议题,在探讨研究和发表伦理时,仅颁布了以人为被试的伦理标准,没有涉及以动物为被试的伦理标准。
心理学研究中有大量以动物为被试的研究,心理学工作者也需要了解以动物为被试的研究中,需要考虑哪些伦理议题。
在这部分伦理规范中,APA详细描述:
研究实施的理由
人员
动物的护理和收容
动物的获得实验程序
现场
研究动物的教育用途
APA研究假设
在对非人类动物进行研究时,遵循这样的假设:
使人类被试产生痛苦的研究同样也会给动物带来痛苦。
APA动物被试准则
研究能有效增进被试种群的进化、发展、维持、选择和控制,或促进行为评估。
在研究施行前,研究者应事先对研究的实用性和推广性进行评估。
研究者应对研究样本有深入地了解。
研究结果有助于促进人类或其他动物的健康或福祉。
开始动物研究之后,研究者要做到:
应该对动物研究的所有过程进行督导,并保证使动物得到舒适、健康和人道的对待。
给予其督导下的所有动物研究者有关研究方法、动物照顾、动物保养等方面的指导,以促使研究者尽其责任。
应努力使受试动物的不适、感染、疾病和疼痛最小化。
在没有可替代程序,而且证明研究具有可预期的科学的、教育的或实用的价值时才可应用给动物带来疼痛、有压力、或剥夺的实验程序。
实施外科程序前要对动物进行适当麻醉,遵循技术要求,避免感染并在术中及术后使疼痛最小化。
需要终止动物生命时,心理学工作者动作要迅速,努力使疼痛最小化,并符合公认程序。
论文发表时,经常会涉及到的伦理议题:欺诈、抄袭或剽窃
科学的根本目标是在于发现知识和揭示真理,因此,欺诈行为和虚假的研究报告必然有害于科学,对人们造成误导和损害,必然成为科学研究之大敌。
科学研究:
从证伪主义的视角来看,科学研究是进行证伪的过程,研究者通过研究设计和过程证明研究假设尚未被证伪,然而科学研究和探索所面对的更多的是未知和不确定性,很有可能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了大量实验研究之后,研究假设还是被证伪了,得不到理想的研究结果是很常见的事情。
篡改数据原因:
由于职称晋升、获得更多、更高级别的科研项目或者毕业升学等科研压力,有的心理学工作者就会篡改数据,使得数据变得“漂亮”、显著。
数据真实性:
数据的真实性对心理学作为一门科学向前发展至关重要。
数据篡改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
研究者没能收集任何数据而编造数据
研究者修改或忽略某些收集到的数据,以使结果符合预先设想的趋势
猜测或编造缺失数据,以产生完整的数据集合
心理学研究中的数据篡改违背了伦理总则的责任、诚信原则。
剽窃含义:指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研究报告或学术论文中,窃取了他人研究成果,或照搬别人的学术思想和语言。
剽窃行为,有三种情况:
最极端的方式是将别人一篇完整论文逐字逐句地复制下来,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
或者因接受他人的观点、思路,无意中直接使用他人的语句思想,不加修改且没有适当的引用形式。
以及引用第二手材料时不标明出处。
发表伦理规定:
伦理守则:7.7 心理师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将研究设计、研究过程、研究结果及研究的局限性等做客观和准确的说明和讨论,不得采用或编造虚假不实的信息或资料,不得隐瞒与研究预期、理论观点、机构、项目、服务、主流意见或既得利益相悖的结果。如果在已发表的研究中发现重大错误,应通过更正、撤销、勘误或其他合适的出版方式予以纠正。心理师应在研究报告呈现或发表时进行必要的利益冲突声明。
7.8 心理师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注意为被试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被试的书面授权),同时注意对相关研究资料予以保密并妥善保管。对于结果的讨论不应伤害到被试的福祉。
7.9 心理师在发表论文或著作时不得剽窃他人的成果。心理师在发表论文或著作中引用其他研究者或作者的言论或资料时,应注明原著者及资料的来源。
7.10 心理师在需要使用研究参与者、寻求专业服务者、学生或受督导者的个人信息作为报告或发表出版的案例时,只有当研究参与者、寻求专业服务者、学生或受督导者已经查看过材料并书面同意,或确保隐匿了其可辨识信息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7.11 对于全文或文中重要部分已登载于某一期刊的论文或已出版著作,心理师不得在未获原出版单位许可的情况下再次投稿;同一篇稿件或主要数据相同的稿件不得同时向两家或多家期刊投稿。
7.12 当研究工作由心理师与其他同事或同行一起完成时,心理师发表论文或著作应以适当的方式注明其他作者,不得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发表或出版。对所发表的研究论文或著作有特殊贡献者,应以适当的方式给予郑重而明确的声明。在任何媒介上,若所发表的文章或著作的主要内容来自于学生的研究报告或论文,心理师应取得学生许可,并将其列为主要作者之一。
案例一:摘录《心理咨询与治疗》
小A正在研究网络心理咨询的伦理问题,她对网络咨询师提供咨询的效果非常感兴趣。于是她假装自己有抑郁倾向,去了35个不同的网站进行在线咨询,然后把自己的研究成果发表在一个主流期刊上。其中一位咨询师投诉,他认为小A违背了伦理,欺骗自己,让自己相信她是真正的来访者,但自己没有同意参与小A的研究。
案例违背了哪些法律或伦理议题?
违背伦理守则7.2条款,7.2 心理师在从事研究工作时,应征求被试的知情同意。若被试没有能力做出知情同意,应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应向被试(或其监护人)说明研究的性质、目的、过程、方法、技术、保密原则及局限性,被试可能体验到的身体或情绪痛苦及干预措施,预期获益、补偿,研究者和被试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研究结果的传播形式及其可能的受众群体等。心理师或研究团队中应有专人负责解答被试提出的涉及研究程序的任何疑问。
没有充分证据表明该研究属于7.3条免知情同意的各类情况,这样做可能存在损害被试者的职业或声誉的风险;
违背伦理守则7.5条款,7.5 心理师不得用隐瞒或欺骗手段对待被试,除非这种方法对预期的研究结果是必要的,且无其他方法可以代替。在研究结束后,必须向被试做出适当的说明。
终止违背伦理:
伦理守则7.4条款,7.4 被试在参与研究过程中有随时撤回同意和不再继续参与研究的权利,并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惩罚,而且在适当的情况下应获得替代咨询、治疗干预或处置。心理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被试参与研究。当干预或实验研究需要控制组或对照组时,在研究结束后,应对控制组或对照组成员给予适当的处理。只有确信研究对被试无害而又必须进行该项研究时,才能使用非自愿被试。
违背伦理守则7.10条款,7.10 心理师在需要使用研究参与者、寻求专业服务者、学生或受督导者的个人信息作为报告或发表出版的案例时,只有当研究参与者、寻求专业服务者、学生或受督导者已经查看过材料并书面同意,或确保隐匿了其可辨识信息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违背伦理守则7.8条款,7.8 心理师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注意为被试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被试的书面授权),同时注意对相关研究资料予以保密并妥善保管。对于结果的讨论不应伤害到被试的福祉。
A的研究是如何通过伦理审查的?
美国的主流期刊在发表时也要提供伦理审查证明信和被试们的书面同意签名,小A又是如何通过这些环节的,这个过程中小A是否存在作假行为才使自己顺利通过这些环节的伦理审查呢?
案例二:摘录《助人专业伦理》
贻业舒是一位大学心理咨询中心的心理咨询老师。有一天,有一位大学生谭梧玉前来求助,他说他是同性恋,但没有出柜。去年他参与了学校一位教授秦甲先所做的同性恋访谈研究,因为秦甲先保证研究的结果只是做学术发表,资料绝不会外泄。没想到前几天自己在逛书店时,却意外发现有一本描写同性恋故事的新书,书中谈到的故事内容,与自己在接受访谈时的情节非常雷同,这让他非常担心,因为他不想让家人知道自己的这个秘密。
学术论文发表
学术论文的发表内容与故事书的发表所透露的细节内容、传播形式及其可能的受众群体是不一样的,所以研究者秦甲先在研究前并未向参与者谭梧玉说明清楚,研究者秦甲先并未完全遵守《伦理守则》的7.2条。
两种情况:
1.如果作者就是秦甲先,那他仅违背了《伦理守则》的7.2条和7.10条,他在发表前没有获得研究参与者谭梧玉的书面同意书。
2.但如果不是秦甲先,而另有其人的话,那秦甲先还违背了《伦理守则》的7.8条,他将访谈内容泄露给了其他人,这对研究参与者的影响就更加恶劣。
版权声明:
抚顺市望花区起源心理咨询室网站采用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4.0 国际许可协议进行许可。您可在微信中搜索微信号「qy1879」或扫描左方二维码获得“暗号”哦!更多资讯等待你了解。
标签:#课程笔记
相关文章